郭台銘的鴻海法務終於出動了!!! 說也奇怪,郭台銘出來參選快100天了,台幣戰士瘋狂大灑錢! 但是鼎鼎大名的「鴻海法務」卻從來都沒出現過,原來是忙著去對付自家員工了!! 鴻海從上到下就是一間奇筢的公司,包括郭台銘從民調第一天得知幕僚跟他說民調輸了10%就開始大哭了,接下來就把炮口對著國民黨自家人,大鬧說不公平,開始敵我不分了甚至放話要去黏柯文哲了啦。鴻海的法務也是一樣,花錢養法務不去打專利戰,倒是用來對付自己的員工! 哭屁阿!你自己的公司是如何殘害台灣年輕人的 不管你要支持誰,我們在這裡只關注勞工話題喔~ 大公司的黑暗面很多,請大家在外面工作自己一個人一定要小心懂得保護自己,該開錄音時不要忘了開。 在鴻海裡面強迫員工離職應該習以為常了,運氣好的跑出土城工業區,上PTT求救,接著去報案告主管。運氣不好的,已經在大陸廠區被自殺變成骨灰了(這是事實喔)。 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來認識傳說中的鴻海法務吧 ** 前情提要: 建議大家先各花10分鐘和6分鐘聽一下鴻海主管和人資強逼員工離職的錄音,知道鴻海內部平常對待台灣年輕人的方式,當成狗在幹,然後就會很清楚下面的法院判決書在講什麼了 (而且就可以了解法院是有錢人在用的、黑的也可以變成白的這句話的真義)。 1. 錄音檔1 鴻海主管(Cheng Yu, Terry Huang, Blaire Liu等人)在員工母親癌末時阻擋員工從大陸 返台,又於母親告別式剛結束,強迫員工離職,要脅不離職將來會讓他找不到工作、逼他簽按主管意思的悔過書、逼簽離職單等殘忍的行徑。 1. 錄音檔2 鴻海人資(Angel Kao、徐O康協理)、法務、警衛、主管等將鴻海員工包圍在郭台銘辦公室樓下,逼簽離職單、強迫錄音及錄影、威脅再不簽就要請律師對付員工、寄存證信函、扣押健保卡不讓看醫生、不讓員工搭車離開,最後逼得員工只能跑工業區離開求救。 ** 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不起訴判決書 ** (聽完錄音再看以下內容就會知道鴻海為什麼這麼多人跳樓了,公司強暴員工都可以說成是為了員工好,然怪郭台銘會說年輕人的票很好騙了!) 被告 高Yu涵 鴻海選任辯護人 葉chun華律師 (這次出動的法務是這位葉先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 下面這段是事發經過 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送意旨略以: 被告高yu涵係「鴻海科技集團」(址設新北市土城區自由街2號)人事部門專員,告訴人O則係該集團之公司員工。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6日14時30分許,在上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時,因與承辦之被告意見相左,被告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強制要求告訴人填寫、聽讀離職通知書後始可離場,告訴人不從,被告遂欲以對告訴人強制錄影之方式代替之,告訴人不願配合,欲向公司大門之保全人員取回暫押之健保卡並離開現場,被告竟要求該保全人員不得歸還其健保卡,並集結約7、8人到場包圍告訴人,不讓告訴人離開。以此方式強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及無法行使權利,妨害告訴人之行動自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下面這段是鴻海律師的辯護,意思是我沒有對員工怎樣,是員工故意要告我的。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被告知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 下面這段是鴻海人資的說詞,人資說因為擔心員工身體不舒服所以要找人包圍員工啦 訊據被告高Yu涵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 伊沒有要求告訴人O一定要錄影,當時是告訴人自稱身體不舒服,突然跑掉,伊希望可以聯絡告訴人的父親到場,或者幫忙叫救護車,所以伊出於好意,要求保全等一下再歸還健保卡給告訴人,伊是擔心告訴人自己離開廠區會出什麼意外等語。告訴暨函送意旨認被告涉犯前述妨害自由犯行,無非以告訴人迭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以及前述過程錄音光碟與譯文為其主要論據。然查: # 下面這段是參與包圍員工的鴻海警衛的說詞,我們只是站在員工旁邊跟著他走,沒有包圍他喔 證人張O仁(即鴻海公司保全主管)於偵查中結證稱: 伊是經現場保全通知後才到場,當時在場含被告、告訴人及伊,共有7人,沒有人圍住告訴人,被告跟伊說告訴人的身體狀況不太好,她要聯絡其家人,請伊幫忙看著告訴人,所以伊和告訴人保持一定的距離看著他,並沒有人接觸告訴人的身體,但告訴人有走來走去,所以伊和其他人有跟著他移動,當時告訴人沒有說要拿回健保卡,只說要讓他去看醫生,後來告訴人走得很遠,保全才說他的健保卡還未拿回,伊大叫告訴人回來拿健保卡才能看醫生,但告訴人還是走了等語,經查證人余O哲(即鴻海公司業務主管)證述情節大致相合,足證證人張O仁顯係考量告訴人之身體狀況,始在旁看顧,並大聲呼叫告訴人返回拿取健保卡等情,勘認其主觀上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故意,客觀上亦未有何以物理強制力限制告訴人行動之犯行,顯與刑法強制罪責無涉,自難單憑告訴人片面指訴,而逕認證人張O仁有應被告之請攔住告訴人去路或大聲要求告訴人進入辦公室之事實。況證人張O仁前開行為亦非強制行為,業如前述,被告縱有教唆行為亦失所附麗,無從成立教唆強制犯行。 # 下面這段是鴻海主管的說詞,我們都一直安撫他,沒有刺激他,只有員工情緒比較激動。 (那錄音檔鴻海主管要不要自己聽聽看誰在逼員工離職?) 再者,證人余O哲於偵查中結證稱: 當時是被告通知伊到場後看到告訴人在大門口處很激動地說他要去看醫生,說完就回頭快速跑,該處是馬路,伊擔心告訴人會有危險,所以才跟著他,伊還記得告訴人是往公司的另一個門的方向跑;伊是告訴人的前主管,在告訴人離職的過程中,一直反反覆覆,伊感覺告訴人的情緒一直不穩定,所以伊不會去刺激他,當時只有告訴人很激烈,其他人都跟他保持距離,勸他不要激動,當時也沒有人擋住告訴人的去路等語,證人葉O群(即鴻海公司員工)於偵查中則結證稱: 伊當時看到大家的手勢是一直在安撫告訴人,沒有人擋住告訴人的去路,也沒有人包圍他,後來告訴人是自己跑走的,不見人影等語, # 人資說扣押你證件是為了員工好 (這種說法檢察官也相信了@@有錢真的法院什麼都信) 而告訴人之健保卡固一時未能取回,惟嗣後被告已將告訴人之健保卡郵寄歸還等情,業據告訴人自承在卷,並有告訴人與被告間之簡訊往來記錄、中華郵政國內掛號查詢資料個1份在卷可參,然衡諸事發當時雙方處於對峙狀態,對於告訴人是否就醫、如何就醫乙節,雙方有不同意見,而一般人於相峙爭執之際,偶有以所持對方物品討價還價之情,尚屬平常。證人沈O雄(即鴻海公司大門警衛保全)具狀證述情節相合,足證因斯時告訴人情緒及身體狀況堪慮,是被告出於維護告訴人安危之目的,要求鴻海公司警衛暫緩歸還告訴人健保卡,主觀上難認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故意,客觀上亦無礙於被告就醫之權利,顯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別,自難僅以被告短暫不歸還告訴人健保卡之行為,即遽認其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犯行可言。 # 連計程車司機都找不到了,可怕 至告訴人指稱被告強迫其填寫、聽讀離職通知書,甚至欲對其強制錄影等節,然衡酌本件爭執起因,乃係被告與告訴人對於離職事宜之意見歧異,是被告乃表示欲以錄影方式以資為證,亦難認係基於妨害告訴人之意思自由所為。況被告錄影行為既為告訴人所拒絕而未果,則客觀上已難認被告有何逼迫告訴人錄影犯行,且對告訴人自主意思行使無礙等情,應勘認定,自難認告訴人有何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無法行使權利之被害情形可言。另告訴人固指訴被告於鴻海公司碼頭廣場側門攔停其以手機所叫之計程車等語,惟觀以前述碼頭廣場監視器畫面,前述計程車駛入鴻海公司後,司機隨即下車步行獨自前往警衛室,嗣其與1名女子交談後,又返回車內等近3分鐘始行離去等情,此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存卷可證,足見前述過程中,並未見有人前往攔停上述計程車或驅趕該車離去,進而妨害告訴人搭車離開之舉。且依前述監視器攝影畫面,並未攝得上開計程車之車牌號碼,是無從查明該車司機真實姓名或年籍資料,自難令其到庭具結證述上開案發情節,尚不得僅以告訴人之上開指訴,率爾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併此敘明。 # 結論,就是郭台銘的員工運氣不好,自己該死,公司對員工很好的。 綜上所述,被告顯未以任何強暴、脅迫之方式,或使用強制物理力之行為,藉以阻止告訴人行使權利、逼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告訴人之行動自由,是核被告所為,尚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未侔,實難率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核告訴暨函送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依刑事訟送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檢察官 高O佑 後來這件事情在2019.4月底又開了庭上訴,目前還在審理中。 相信郭台銘,員工一定進骨灰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