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文組廢物,但關於低卡官方刪文只用著作權人申訴就打模糊仗這件事很不滿
我相信你們官方不會窮到請不起律師啦,智財專長的一定有啦
那可以請他們寫詳細一點嗎?
到底是文章哪部分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有引用專業見解部分拜託不要貼網紅律師或網路文章
混過實務就知道上法庭實務見解贏過你一百篇文章
你官方法務最好是給我貼經濟部函釋或最高法院決議或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大法庭裁定堵我嘴啦
先開頭講一下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及主管機關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還有在國家考試中以及各教科書參考書中考試著作權法都被歸類在智慧財產權法裡面
我不多講其他文謅謅的理論跟實務見解了
從上述三點很明顯看得出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面向射程範圍的 重點 就是
無體財產權
看懂了嗎官方?還是財產權的定義你們也跟大家不一樣?
不要扯什麼著作權人,公開發表的著作可以在不經同意的狀況下被合理引用你最好不知道
舉最近的例子,谷阿莫的官司才幾年前而已,關於合理引用的界線範圍才剛吵完
谷阿莫那個還是涉及盜版影片還有重製改作+營利
請問現在吵的這篇文章哪裡有重製改作還營利以致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
你一句有著作權,然後著作權人申訴就要刪文
請問你有尊重一下原文發文者的著作權嗎?
好,我當你有尊重
---------
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申訴範圍是文章哪些部分?
而哪些申訴部分不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
但今天重點根本就不在誰有著作權好嗎,模糊焦點喔?
一句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便享有就要打發我們喔
你要不要針對著作權法第四節第四款的各條解釋一下?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 【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邊涉及公民記者概念,記者或報導非僅指專業科系畢業或實際執業者)
第 52 條
為報導、 【評論】 、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這邊本來是另外扯肖像權的部分,但有同學嫌太長加上底下有台大同學認真討論所以刪掉把本文專注在著作權法部分
本來是不想扯一堆專業行話的,有興趣的再點連結下去看吧
B27 B29
B39 B45(針對最高院判決的討論)
----------------
7/12最後離題補充
https://welcomedcardcc.typeform.com/to/rI6Eum
這個似乎就是傳說中的申訴管道
實際模擬一下,不管你打什麼名字電話跟電子信箱最後都可以完成表單
有興趣可以操作一下,但不要亂送出造成困擾就是了
也就是用vpn+手機號碼產生器以及臨時信箱,名字隨便想
任何人都可以創造無數個申訴人
所要求的實際資料也只有文章標題,文章網址
以及有相關圖片可以上傳
綜合前述,以及低卡的中立立場,就算被申訴者提告,最後低卡官方向檢方院方提供的也很有可能是假資料
檢察署和法院最後也會查無此人,不然就傳喚到莫名其妙的第三人,最後案件不了了之
https://about.dcard.tw/faq/posts/38
這個是官方對於申訴採取中立立場的說明
但本文對於官方說明中的
【Dcard 收到申訴書並確認填寫無誤後皆必須移除該內容】
有高度疑問,如果我連申訴人都可以憑空創造,那如何確認填寫無誤後移除該內容
單憑申訴表單中的圖片上傳嗎?官方不需要至少透過電話以及信箱確認申訴人身分嗎?
官方要不要對此點疑問一併補充?違反著作權法刪文事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請官方法務說明
首先刪帳號部分風向亂,證據不足不多做評論,以下各位也別歪樓
🔗 被刪文的警專姐有了新回應
有興趣直接去這裡
本文專注著作權法部分
就是這段,你依什麼法下架?法院判了沒?看完我的文你官方再講一次
叫你們公司智財專長的律師出來講
如果沒有法源,你就直接講依你們論壇規定嘛,還依法勒
如果連違法疑慮都沒有,那在聲明中提到「為符合著作權法規範」以及「仍須依法下架」
做何解釋
不告訴大家到底哪裡出問題,但又跟你說會依法下架因為要符合著作權法規範
這樣的聲明到底說明了什麼,不就是要嚇你不懂著作權法的各位嗎
反正執法權跟解釋權都在站方手上,刪完等風向過了再回復到時候再說我們支持言論自由
低卡是自由的論壇
有沒有覺得很像去年哪件社會事件?
就是那個黃國昌老師要去擔任大同公司獨董的事件
反正不管三七二十一我先做了
妳沒平反我賺到
妳平反也是幾年後了我也是賺到
然後就跟妳說我們一切尊重司法
本人文組廢物,但關於低卡官方刪文只用著作權人申訴就打模糊仗這件事很不滿
我相信你們官方不會窮到請不起律師啦,智財專長的一定有啦
那可以請他們寫詳細一點嗎?
到底是文章哪部分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有引用專業見解部分拜託不要貼網紅律師或網路文章
混過實務就知道上法庭實務見解贏過你一百篇文章
你官方法務最好是給我貼經濟部函釋或最高法院決議或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大法庭裁定堵我嘴啦
先開頭講一下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及主管機關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還有在國家考試中以及各教科書參考書中考試著作權法都被歸類在智慧財產權法裡面
我不多講其他文謅謅的理論跟實務見解了
從上述三點很明顯看得出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面向射程範圍的 重點 就是
無體財產權
看懂了嗎官方?還是財產權的定義你們也跟大家不一樣?
不要扯什麼著作權人,公開發表的著作可以在不經同意的狀況下被合理引用你最好不知道
舉最近的例子,谷阿莫的官司才幾年前而已,關於合理引用的界線範圍才剛吵完
谷阿莫那個還是涉及盜版影片還有重製改作+營利
請問現在吵的這篇文章哪裡有重製改作還營利以致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
你一句有著作權,然後著作權人申訴就要刪文
請問你有尊重一下原文發文者的著作權嗎?
好,我當你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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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申訴範圍是文章哪些部分?
而哪些申訴部分不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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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重點根本就不在誰有著作權好嗎,模糊焦點喔?
一句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便享有就要打發我們喔
你要不要針對著作權法第四節第四款的各條解釋一下?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 【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邊涉及公民記者概念,記者或報導非僅指專業科系畢業或實際執業者)
第 52 條
為報導、 【評論】 、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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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本來是另外扯肖像權的部分,但有同學嫌太長加上底下有台大同學認真討論所以刪掉把本文專注在著作權法部分
本來是不想扯一堆專業行話的,有興趣的再點連結下去看吧
B27 B29
B39 B45(針對最高院判決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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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lcomedcardcc.typeform.com/to/rI6Eum
這個似乎就是傳說中的申訴管道
實際模擬一下,不管你打什麼名字電話跟電子信箱最後都可以完成表單
有興趣可以操作一下,但不要亂送出造成困擾就是了
也就是用vpn+手機號碼產生器以及臨時信箱,名字隨便想
任何人都可以創造無數個申訴人
所要求的實際資料也只有文章標題,文章網址
以及有相關圖片可以上傳
綜合前述,以及低卡的中立立場,就算被申訴者提告,最後低卡官方向檢方院方提供的也很有可能是假資料
檢察署和法院最後也會查無此人,不然就傳喚到莫名其妙的第三人,最後案件不了了之
https://about.dcard.tw/faq/posts/38
這個是官方對於申訴採取中立立場的說明
但本文對於官方說明中的
【Dcard 收到申訴書並確認填寫無誤後皆必須移除該內容】
有高度疑問,如果我連申訴人都可以憑空創造,那如何確認填寫無誤後移除該內容
單憑申訴表單中的圖片上傳嗎?官方不需要至少透過電話以及信箱確認申訴人身分嗎?
官方要不要對此點疑問一併補充?
本人文組廢物,但關於低卡官方刪文只用著作權人申訴就打模糊仗這件事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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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請他們寫詳細一點嗎?
到底是文章哪部分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有引用專業見解部分拜託不要貼網紅律師或網路文章
混過實務就知道上法庭實務見解贏過你一百篇文章
你官方法務最好是給我貼經濟部函釋或最高法院決議或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大法庭裁定堵我嘴啦
先開頭講一下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及主管機關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還有在國家考試中以及各教科書參考書中考試著作權法都被歸類在智慧財產權法裡面
我不多講其他文謅謅的理論跟實務見解了
從上述三點很明顯看得出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面向射程範圍的 重點 就是
無體財產權
看懂了嗎官方?還是財產權的定義你們也跟大家不一樣?
不要扯什麼著作權人,公開發表的著作可以在不經同意的狀況下被合理引用你最好不知道
舉最近的例子,谷阿莫的官司才幾年前而已,關於合理引用的界線範圍才剛吵完
谷阿莫那個還是涉及盜版影片還有重製改作+營利
請問現在吵的這篇文章哪裡有重製改作還營利以致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
你一句有著作權,然後著作權人申訴就要刪文
請問你有尊重一下原文發文者的著作權嗎?
好,我當你有尊重
---------
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申訴範圍是文章哪些部分?
而哪些申訴部分不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
但今天重點根本就不在誰有著作權好嗎,模糊焦點喔?
一句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便享有就要打發我們喔
你要不要針對著作權法第四節第四款的各條解釋一下?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 【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邊涉及公民記者概念,記者或報導非僅指專業科系畢業或實際執業者)
第 52 條
為報導、 【評論】 、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這邊本來是另外扯肖像權的部分,但有同學嫌太長加上底下有台大同學認真討論所以刪掉把本文專注在著作權法部分
本來是不想扯一堆專業行話的,有興趣的再點連結下去看吧
B27 B29
B39 B45(針對最高院判決的討論)
----------------
7/12最後離題補充
https://welcomedcardcc.typeform.com/to/rI6Eum
這個似乎就是傳說中的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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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可以操作一下,但不要亂送出造成困擾就是了
也就是用vpn+手機號碼產生器以及臨時信箱,名字隨便想
任何人都可以創造無數個申訴人
所要求的實際資料也只有文章標題,文章網址
以及有相關圖片可以上傳
綜合前述,以及低卡的中立立場,就算被申訴者提告,最後低卡官方向檢方院方提供的也很有可能是假資料
檢察署和法院最後也會查無此人,不然就傳喚到莫名其妙的第三人,最後案件不了了之
https://about.dcard.tw/faq/posts/38
這個是官方對於申訴採取中立立場的說明
但本文對於官方說明中的
【Dcard 收到申訴書並確認填寫無誤後皆必須移除該內容】
有高度疑問,如果我連申訴人都可以憑空創造,那如何確認填寫無誤後移除該內容
單憑申訴表單中的圖片上傳嗎?官方不需要至少透過電話以及信箱確認申訴人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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