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2萬3.已還6000元.簽9萬的本票 對方今年6月23日 拿著我簽的本票和借據 說我一毛錢沒還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2段25號5樓 蔡昇峰 同時這是一間代辦貸款的公司 https://www.21-finance.com/ 說幫我代辦貸款 跟21世紀 貸5萬元 但21世紀的錢 沒進我本人帳戶 進了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我實際上拿到的金額 只有1萬7 每個月27日 2767元 繳18個月 2767*18=49806 49806-17000=32806元 這其中的差額應該都進了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這樣看來不是重利罪 應該是詐欺取財罪 不過對方應該是詐騙集團 成員如果至少3人 那應該是 加重詐欺取財罪 難怪我 重利 報案3個月 警察直接吃案 不想理我 因為當初報案 根本不該用重利罪 報案 應該用 詐欺取財 報案 才對嗎? 借據是寫每個月3分利 實際上卻是10天一期 借2萬3.10天後要我還3萬5 嗯.還不出來.先還6000元 接著跟我說這6000元是純利息 再10天後依然要還3萬5 嗯.我就直接到警局報案重利罪了 不過看來到警局報案是被警察吃案了 過了約3個月 沒有任何風吹草動 反而是我先收到 對方的民事起訴狀 突然可以理解為什麼台灣的詐騙能夠橫著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