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亞(化名)就讀屏東某國立高中時,被30多歲的女班導性騷擾,畢業6年後,又聽聞有在校學妹慘遭這名女師追求騷擾3年,女師被投訴後,還反控學妹「背叛」自己,非但沒有反省,還繼續以「打工」之名邀約其他女學生,小亞於是決定將自己的受害經驗曝光,避免再有學妹受害。該女師經調查後,判定成立性騷擾,遭教評會決議解聘且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女師不服,循序提告,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亞於2011年從該高中畢業,2017年聽聞有在校學妹遭到女師傳簡訊示愛騷擾,決定挺身而出,說出當年的受害經驗,並透過人本基金會提出調查申請,主張女師當時為她的班導師,卻對她過度關心,還有掀裙子、碰觸她的身體耳朵、手部、肩膀、臉頻、脖子等部位,又在週記寫下「妳是我的口香糖,讓我吞不下去也吐不出來」示愛,讓小亞不知道該怎麼辦。 此外,女師還在小亞生日時送NIKE運動鞋,單獨帶她到KTV唱歌並錄音,並於假日邀約她加強數學課業後,藉故帶她回女師住家,並在小亞躺在床上休息時趁機靠近,讓小亞心生恐懼,然而事情曝光後,校方並沒有經由性平法相關法定程序進行通報與調查處理,只由當時校長、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等人介入隔離兩人,導致性騷犯行在多年後繼續發生。 小亞還表示,女師會在班上瘋狂換座位,不讓其他男、女同學和她交談,全班一周隨時要換1到2次座位,並經常指定小亞坐前排,同學們表面配合,私下都覺得不舒服。當時也有同學上不滿女師作為,上臉書發文:「位子坐不到一個禮拜又要換= =都你爽就好!!忌妒還吃醋??」對小亞也造成心理壓力和人際困擾。 全案經調查,認為女師的言行為帶有性意味和追求意涵的騷擾行為,讓小亞產生負面感受,判定性騷擾成立,女師也因此依教師法解聘,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女師不服,循序提出行政訴訟,否認對小亞掀裙、週記求愛、撫摸等行為,要求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 不過法官認為,女師和小亞原本師生關係良好,2人相約單獨去唱歌,並有肢體上互動,小亞對於同性別的老師並無防備意識,而女師身為教師,應知道師生間應保持適當社交距離,避免肢體接觸,卻在車內與小亞獨處時,表示可以牽手,又基於追求意圖送小亞昂貴生日禮物,不符合師生互動界線。 法官指出,女師自承在車上與小亞握手說「手手給我,不然要摸耳朵了」,然而耳朵、肩膀、臉頰、脖子等部位都是性敏感帶,又處於密閉空間,女師行為讓小亞備感威脅,已構成性騷擾,不尊重學生的自主權,導致學校需要動員校長及行政主管,前往小亞家中並決議「降低互動」等情,認為女師因性騷擾被解聘、4年不得任教師,於法有據,駁回她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729/32097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