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一些因素想要提前退租 看了一下租約 有一條寫:「租賃期限內,乙方(承租人)若欲提前終止租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出租人),並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約」 但最後一頁有一張房東自己打的規定上面寫:「押金(不得抵扣充當房租),租約一年為期,租期未滿退租,則為毀約,押金全數沒收」 請問我如果毀約是要賠押金(兩個月租金)+ 一個月的租金嗎 我自己覺得最多我認賠押金,但若再多一個月的租金就覺得太多了,請問哪樣是比較合理情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