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聽外勤同事討論這個案件,他第一個問的不是先生和第三者去哪裡約會,而是:「那個女生現在還有出現嗎?」 因為太太懷疑兩人已經私下交往一年,但最近轉帳突然停止,先生也開始變得焦躁,常在下班後繞去不同地點。 如果第三者拿到兩百萬元後失聯,外勤看到的情況可能不是兩人繼續交往,而是先生自己也在找人。 這會直接影響調查方向。要證明婚外關係,重點是雙方過去及目前的親密互動;要尋找失聯對象,則需要從身分、工作、常去地點與合法取得的資料重新整理。 同一名女子同時牽涉外遇和借款,表面看是同一個案件,實際上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任務。 如果只能先選一個,你會先找人,還是先證明外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