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在2026年8月1日裁定中聯廠長收押時,法官直接依據查扣的通聯與內部文件指出: 「本案至遲於115年(2026年)5月間,台糖公司就已經告知中聯苯駢芘超標」。 話說台糖退貨依據自行檢驗?中央官方不知情?然後7月檢驗合格,中央官方知情? ======================== 如果將這次「中聯油脂毒油案」的 7 月 4 日專家會議,與過往台灣在面對重大食安風暴(如歷年瘦肉精、頂新劣質油、蘇丹紅、寶林茶室案等)時的中央專家會議進行比對,就會發現這次會議在程序順序、開會時機、利害關係人迴避等三大方面, 出現了非常罕見且異常的「特例」: 比較歷年食安會議三大異常的「程序不合常理」分析 1. 順序顛倒:先定標準,才能審查改善計畫過往慣例:以過去塑化劑、毒澱粉事件為例,當事件爆發時,中央首要召開的是「風險評估專家會議」。 先定出「什麼狀況要下架、檢出多少要銷毀」。等社會危機解除後,被停工的廠商在數月後「改善完畢」,才會由地方或中央另外召開「復工審查會」。 這次異常:中聯油脂 7 月 1 日才被勒令停工,竟然在 7 月 3 日就火速交出「改善報告」,而食藥署 7 月 4 日在還沒定出社會下架標準前,就先幫業者審查復工。邏輯上,連產品安不安全、標準在哪都不知道,專家根本無從審查「業者的製程算不算改善完成」。 2. 嚴重違反「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過往慣例:中央召開的「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等專家會議,是國家食安政策的最高指導。 涉案廠商是「被調查者」,身分如同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 過往從未有過「黑心食品案的嫌疑犯,坐在中央食安決策會議桌上」的先例。這次異常:食藥署雖然極力澄清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只是在「上半場列席報告,沒有參與下半場表決決策」。但此舉在制度上仍犯了大忌,因為涉案廠商在「上半場」說的話、提供的製程數據,極有可能引導、影響、甚至框架了專家們在「下半場」進行風險評估時的科學心態。 3. 決策關聯性極高:同場會議產出「寬鬆門檻」過往慣例:如果是討論公共食安防線的會議(如瘦肉精殘留標準、混油下架標準),參與者全為毒理學、醫學、食品科學專家,以及地方政府衛生局代表,以秉持客觀第三方的科學證據做決策。 這次異常:這場會議之所以引發高雄市長陳其邁動怒、台北市長蔣萬安痛批,是因為這場「有中聯總經理列席」的會議,最後做出的決議竟然是備受爭議的「衍生產品混合比例 20% 以下不用下架」。 原來陳時中說不能全部下架,也就是全台灣都淪陷於毒油事件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64897?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