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我遇到一個租賃押金問題。 我第一、二年的契約押金都是19,000元,但房屋出售後,B房東的契約卻變成17,600元。我當時雖然有簽約,但沒有人告知押金少了1,400元,也沒有任何扣款說明。 我向A房東詢問,他只表示房屋出售時已交給B房東,卻始終沒有說明為何只移交17,600元。 另外,我發現第二年契約,我手上的版本與A房東留存版本,日期、筆跡及印章都有差異。 想請教: 這種情況應該向A房東還是B房東主張? 我簽了17,600元的契約,是否代表放棄原本19,000元押金的權利? 契約有不同版本,對民事案件會有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