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還沒導入AI,民眾就先用上了。 陳情檢舉案件一看就是AI寫的。 複雜的多層次清單、眼花撩亂的emoji、繪圖精美的表格,引用煞有其事的法條,一整個非常正式,但感覺就是哪裡怪怪的。 👉用這個表示給我看好 「一、為維護OOOOO,請貴機關依據OOOO法第O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事證明確,已符合OOOO法第O條第O項規定,請貴機關發揮公權力予以處分」 我承辦人什麼時候權力這麼大、受理調查處分安撫民眾情緒樣樣包? 🔑用這個表示這很重要 「我查AI說可以跟你們反映啊!AI說是你們管的」 「我查網路說提供這些就符合這條規定、可以對他開罰了ㄟ?你們是不是自己限縮解釋法規?」 「Google說你們沒有照這條辦就是行政怠惰」 只要聽到「網路說的」、「Google說的」其實就是「AI說的」,單位的法務可以解散了(X 📌用這個表示畫重點 「最近陳情民眾怎麼這麼會引用法條?他的訴求很多ㄟ一定有什麼冤情要仔細看看」長官說。 不用看了,事證全都不足,訴求跟法條全都是AI掰的。 「公部門同仁也要學會用AI,辦案比較輕鬆喔」 AI還會幫你虛構出一條不存在的法規喔,建議用之前要查清楚。 備註: 最近發現有民眾用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要求非權責單位「應」將陳情案件移轉他機關(看起來是AI建議他的), 但該法第172條第1項對於陳情案件則是「應告知其應向其他機關為之」,「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才應移送。 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第172條第1項「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依據ptt網友查到針對第17條可以不用移文的函釋,必須證明「多次故意」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法務部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律字第 0960019853 號 該函釋是針對人民申請補助的案件,比較不是陳情檢舉案件。 阿不過要用這條也要看單位長官會不會認可就是了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25872&typ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