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剛考完的書記官,個人覺得偏難,已經有點司律的程度了, 今天我對完選擇題的答案,覺得還算可以,但對於申論還是很怕, 想請教大家我的作答方向是不是有機會上榜? 或是有沒有需要改進的?謝謝!! 國文(測驗:20) 作文:答案之外真的有夠難寫...我大概寫了需要有勇於突破的魄力、完善的團隊合作、危機處理的能力、充足的生活經驗跟推理能力,然後各舉了一些例子,寫了7頁那邊,希望拿個一半吧... 法學知識與英文:88 民法(測驗:44) 申論:(我寫了6頁) 第一題 甲、乙、丙主張有無理由 (一)甲之主張有理由,涉及違約金約定 1. 甲乙間成立345 2. 甲乙間就違約金成立250損賠總額預定型且乙有同意 3. 甲請求767+沒收第一期違約金有理由 (二)乙之請求有理由,涉及同時履行抗辯 1. 乙之請求為252酌減 2. 討論已被沒收的價金充為違約金還能不能請求返還,結論可以 3. 討論酌減後會是價金還是違約金性質,若是價金則為對待給付性質,直接適用261準用264,若是違約金則要類推適用,因為是具有對待給付的實質牽連性,所以乙請求有理由 (三)丙之請求無理由,涉及未來給付的退休金是否可以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1. 1030-1法條大意還有立法目的是在於感謝夫妻一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貢獻 2. 未來的退休金得否計入 (1)肯:文義未排除,且退休金也是婚姻中貢獻的一部分 (2)本文採否:文義限於離婚時或起訴時,且立法目的是為了感謝夫妻一方貢獻,但未來的退休金跟婚姻關係中貢獻似乎無關⋯⋯ (這裡寫的超爛,完全沒看過判決,亂擺一通^_^) 第二題(我覺得我的架構好怪) (一)甲乙成立代理關係 1. 103條 2. 105條,被詐欺、意思表示錯誤由代理人決定之 (二)乙被丙詐欺92條1項前段+意思表示錯誤88條2項 1. 92條1項前段,並對泡水車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構成默示詐欺,還是其實是不作為詐欺? 2. 是否為泡水車是重要物之性質,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3. 甲可以解除契約依民法179請求還錢 (三)甲可以依359解除契約 1. 甲丙成立345,泡水車為物之瑕疵354,甲有盡356從速檢查通知義務 2. 359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 (沒寫到不完全給付⋯⋯ 刑法(測驗:46) 申論:(我寫了6頁) 第一題 (一)B 1. 潛入銀樓偷金飾:321,攜帶兇器、侵入住居皆該當,毀越門窗不該當,各款有分別涵攝一下 2. 把金飾藏於家中:贓物罪不成立 3. 破壞保全系統:354毀損罪成立 (二)A 1. 透露銀樓作息:竊盜罪之幫助犯,討論了B不知道A在幫助他,A是否還構成幫助犯,結論是仍構成 2. 潛入B宅:321,討論了金飾本身是贓物,A還算不算竊盜,結論是仍破壞B持有,後來看公職王的擬答發現這是老考點,結果我竟然不知道,好慘 第二題 (一)A放行動電源在家就出門:173條2項失火罪,討論燒毀的要件,沒討論到單純為行動電源充電,也沒討論A導致的失火與後續B死亡的客觀歸責,應該是涼了 (二)C 1. 阻塞逃生通道罪,忘記法條了 2. 過失致死罪,有在想阻塞逃生通道罪的加重結果犯,可是想說應該沒有吧,結果有誒,呵呵 行政法(大家都說很簡單,但我覺得好難🥲但我寫了8頁,老師會賞臉嗎? 一、我寫要依訴願法第1條、行訴第5條提起救濟,行訴298第2項定暫狀,然後竟然腦抽寫了保護規範??然後寫了行程法6、7條,涵攝一下(亂寫一通) 二、發給建照自始違法,機關應依行程117本文撤銷,因為沒有但書第2款私益大於公益的情況,然後丙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無119各款,其符合釋字605、525的既得利益及期待利益,所以機關可以依118另訂失效期日,然後依120第1項進行損失補償。 三、都在寫釋字784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跟私校或是中學大學無關,結果沒寫到宿舍吃火鍋需不需要記大過,也沒寫到前面累積的兩大過可不可以再計入,真的好恨啊!!! 四、請求權成立,圖書館是公營造物,但我的請求權基礎寫國賠2條2項,補習班擬答寫第3條,然後範圍的部分我去寫了醫藥費、慰撫金、然後寫了最新的大法庭裁定,保護客體包含利益,我真的完了,整個行政法都涼了 民訴:(瞎掰到第4頁) 沒看過座談會,也忘記認諾的法條,於是把自己偽裝成邱老師最忠實的信徒 (一)自認與認諾的差別:強調認諾特別嚴重,要有充足的程序保障 (二)是否可以在準備程序認諾,或有認為可以,是基於訴訟經濟,但本文認為不行,原因如下 1. 認諾很嚴重,應該慎重為之,準備程序只是整理事實爭點,不應該為此行為,否則沒有充足的程序保障 2. 在只有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的時候,如果承認認諾的效力,會違反直接審理原則,而且沒有程序保障 3. 我國第一審不採律師強制代理,乙也沒有律師代理,是否知悉認諾的法律效果有疑義 4. 法官沒有闡明乙認諾的法律效果,完全沒有程序保障 (三)準備程序認諾無效,那可否一造辯論判決? 甲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法官不能直接判甲勝訴 刑訴:只寫3頁 唾液蒐證我說會影響身體健康權、資訊隱私權,甚至有不自證己罪的疑慮,採集唾液基礎應該是205-1需要強制力的,警察依釋字535臨檢合法,X被告地位形成,甲要盡告知義務,可是我沒寫到要先逮捕⋯⋯,有提到111憲判16意旨,然後要依無損健康原則為之,要報請檢察官許可,但緊急時可以先為之,24小時內補行陳報,其實這裡的法條我真的超級不熟QQ 被害人保障那題我只寫一點點,題了自訴、被害人參與程序、國民參審制度,然後亂掰一通。